|
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1.上車前未查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
→扣32分
2.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 →扣4分
3.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扣32分
4.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作用。(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 →扣4分
5.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扣16分
6.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扣16分
7.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扣32分
8.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扣32分 |
 |
倒車入庫: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須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扣16分
2.熄火(連續扣分) →8分
3.進出停車格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扣32分 |
 |
平行路邊停車: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須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 →扣16分
2.熄火(連續扣分)→扣8分
3.進出停車格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扣32分 |
 |
曲線進退:
1.前進時車輪壓管線。→扣32分
2.倒車時壓管線(扣分累計未超過30分者准再考1次,再考仍應由倒車起點開始)。 → 扣16分(惟普小本項不扣分)。
3.普小倒車時(壓管線不扣分),往前修正(連續扣分,修正後不需由倒車起點開始。) →扣8分
4.中途熄火或停車(熄火得連續扣分,停車扣分以2次為限。) →扣8分
5.岔路轉彎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扣32分 |
 |
交叉路口:
1.闖紅燈。→扣32分
2.紅燈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扣32分
|
 |
上下坡道:
1.車輪壓管線→扣16分
2.上坡倒退15公分以上。→扣16分
3在坡道熄火(連續扣分)。→扣16分
4.不在限定範圍內停車。→扣16分
5.下坡放空檔行駛或將引擎熄火。→扣32分 |
 |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1.不停車或不讓行人優先穿越。→扣32分
2. 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扣32分 |
 |
鐵路平交道(含捷運):
1.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扣32分
2.在平交道上停車,車身在軌道範圍內換檔、熄火(車身在鐵軌枕木範圍內)→扣32分
3.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扣32分
4.行近鐵路平交道未減速慢行。(應放鬆油門、輕踩煞車減速;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車速應減至15公里以下。)→扣16分
5.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扣32分
|
 |
換檔穩定測試:
1.手排車在45公尺壓管內未依序換至3檔。→扣16分
2.行駛中車輪壓管線或熄火。→扣32分 |
全程道路駕駛 |
扣 分 項 目 |
扣分標準 |
1.上、下車開門前未留意側有無行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 |
32 |
2.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察看照後鏡並轉頭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二、三適用) |
32 |
3.變換車道、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看照後鏡並轉頭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四、五適用) |
32 |
4.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 |
16 |
5.未按規定行駛至車輪壓虛線(包含黃、白虛線)(連續扣分) |
16 |
6.
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或擦撞車輛、安全島、損壞設施。 |
32 |
7.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或未按規定變換車道。 |
32 |
8.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32 |
9.超速或危險駕駛。
(只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 |
32 |
10.以左腳控制剎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連續扣分) |
16 |
11.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 |
16 |
12.單手握方向盤。(換檔除外)(連續扣分)。 |
16 |
13.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不含起點及終點熄火) |
8 |
14.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 |
8 |
15.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 |
32 |
16.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剎車(自排車未排入P檔) |
16 |
|
其他技術操作(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扣 分 項 目 |
扣分標準 |
1.起步動作不當。 |
2 |
2.油門控制不當。 |
2 |
3.離合器操作不當。 |
2 |
4.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 |
2 |
5.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 |
2 |
6.其他操作不當(含雨刷等基本操作),但對道路使用者無不利影響。 |
2 |
|
 |
|